条款和条件

版本:2018 年 4 月

1.0       适用范围:
1.1 以下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业务关系, 如果客户是公法下的法人或公法下的特殊基金的法人。
1.2 只有在我们明确书面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承认客户的偏离、冲突或补充条款和条件。
1.3 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与最终消费者的交易。这不适用于第5点所述的保留所有权的规定。5.所有权的保留将与最终消费者达成一致。
1.4 与我们客户的合同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制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
1.5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的报价或有更改。
1.6 我们保留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技术更改以及形状、颜色和/或重量更改的权利。
1.7 如果客户已知悉我们的业务条款和条件,则它们也应适用于未来的业务关系,无需另行通知。接受我们的交付或服务,即表示认可我们的条款和条件。

2.0 合同的签订、义务、质量协议:
2.1 注明货号和商品文本的订单确认和/或交货单包含了我们的交货责任,考虑到相应产品现有的应用技术数据表和安全数据表所确定的指定待交付的合同产品性质。对于储存稳定性、预期用途、光泽度、干燥时间、可组合性和使用限制,请参考技术数据表和安全数据表的内容,以及最新的应用技术现状。这些信息的使用由客户全权负责。如果客户没有当前版本的技术数据表和安全数据表,则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这些信息的最新版本,或者直接向我们索取。
2.2 对于性能和质量协议,如果在书面订单确认和/或交货单和/或我们、我们的员工和销售人员(包括销售代表)的公开声明中未提及,不包括广告信息和我们宣传册中的宣传内容。
2.3 我们尽我们所知提供技术应用建议。关于我们商品应用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均不构成质量约定,并且不得免除购买者对产品是否适用于预期过程和目的自行开展检查和测试的责任。
2.4       这尤其适用于添加了并非从我公司购买的稀释剂、硬化剂、附加涂料或其他成分的情况。

3.0       价格和付款条件:
3.1       发票金额应在到期日前支付,且不得抵扣。违约情况应根据《德国民法典》§ 286 进行处理。银行转账的情况下,仅当相关款项在到期日已到达我们指定的账户时,才被视为已付款。只能在特殊协议的基础上给予折扣和回扣。如果到期的旧发票尚未支付,则对新发票不给予折扣。提供汇票不属于现金支付,只有在我们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折扣和兑换费用由客户承担。
3.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我们的价格应基于我们仓库的各自有效价格表,外加包装和德国国内现行增值税。根据现行有效版本的法律规定和税收指南,对外国客户的增值税计算不适用。
3.3 如果订单确认中未包含不同的付款条件,则违约根据《德国民法典》§ 286 进行处理。我们至少按照法定利率(《德国民法典》§ 286 )计算利息。用户和客户可以自行证明更高或更低的损害。
3.4       我们的客户只能通过无可争议或合法确立的索赔来抵消我们的索赔,并排除我们与客户之间有争议的索赔抵消。
3.5 支票只能作为有条件付款被接受。
3.6 如果未遵守约定的付款条件,我们有权要求客户立即以现金支付我们所有未偿的索赔。

4.0       交货期和截止日期,风险转移:
4.1       交货期和截止日期应由个别协议确定。
4.2       如果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由于官方措施、禁运、罢工、停工、不可抗力或在我们公司或我们供应商处发生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运营中断、供应商延误、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交付受阻),我们无法遵守交货期和截止日期以及履行我们的义务,则我们将排除交货期和截止日期的遵守。这些期限应按照阻碍的持续时间延长。如果由于上述原因而无法交货,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将相互免除现有义务。任何由此造成的损害索赔将被排除。
4.3       如果我们使用可退回的包装交付商品,则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90 天内将其退回,清空残留物并支付运费。可退回包装的丢失和损坏应由客户承担,前提是客户应对此负责,且未将其退还给我们。可退回包装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容纳其他产品。它们仅用于运输已交付的货物。不得移除标签。
4.4       我们不回收一次性包装;而是为客户指定第三方以根据包装条例回收包装。
4.5       允许向客户进行合理的部分交货。
4.6       在协商提货的情况下,一旦我们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则交付物品的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风险应在通知交付后转移给客户。配送方式和路线由我方选择。因客户与之偏离的意愿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

5.0       保留所有权:
作为卖方,我们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客户的所有付款义务得到履行。我们明确排除《德国民法典》§ 449。我们承诺,在抵押品价值超过所要求担保的债权 20% 以上的情况下,应客户的要求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抵押品;我们负责选择要释放的抵押品。客户可以在正常和常规的业务过程中加工、混合、结合和销售商品。客户不得将货物作为担保进行质押或转让。必须立即报告被第三方扣押和没收的情况。客户特此将因转售保留所有权的商品而产生的所有索赔款项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这些转让。这同样适用于因服务和业务管理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一旦履约,所有权的保留即告终止。如果我们的客户在加工、混合或结合商品后销售其有权与其客户共同所有的货物,则预先转让应涵盖部分索赔,金额相当于卖方已加工、混合、或结合商品的发票价值;如果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转售,则此条款同样适用。如果客户不履行对我们的义务,尤其是未按照合同付款或客户陷入破产,则卖方可以占有其货物。

6.0       不履约、违反责任、重大缺陷/法律缺陷、索赔责任:
6.1.我们的客户有义务立即检查我们交付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协议,尤其是重大缺陷和法律缺陷,并在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6.2       如果违反了我们的义务或我们的货物质量协议,我们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决定通过换货或维修来纠正缺陷。如果在客户的交付地点进一步使用我们的产品后发生违反义务或偏离质量协议的情况,客户必须给予我们行使纠正权的机会。
6.3       在轻微疏忽违约的情况下,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此类合同可预见和典型的直接平均损失。这也适用于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因轻微疏忽而违反义务的情况。如果轻微疏忽违反非实质性的合同义务,则我们不对客户企业承担责任。上述责任限制不影响客户因产品责任而引起的索赔。此外,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我们造成的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或客户丧生的情况。
6.4       因缺陷而引起的客户损害索赔应在货物交付一年后失效。如果我们被指控具有欺诈意图,则此条款不适用。
6.5       在客户公司追索的情况下(《德国民法典》§ 445a),2.则应假定在将风险转移给买方时不存在缺陷,除非该推定与物品的性质或缺陷不符。
6.6       如果买方行使追索权,则必须以其已经对其合同伙伴实施了所有法律允许的合同选择的方式接受我们的处理(例如,由于不成比例而拒绝后续履行,或将费用报销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6.7       我们有权拒绝买方的追索权,但新交付货物的索赔除外,前提是我们给予买方同等的补偿以排除其权利。仅当我们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导致的缺陷负有(共同)责任时,我们才对因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0       保证声明:
7.1       保证声明的签发需要单独的书面声明。
7.2 只有在由具有唯一代表权的企业负责人亲自签署,或由具有联合代表权的企业负责人与另一名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时,保证声明才有效。
7.3       质量规格和性能规格不包含任何保证声明。我们明确拒绝接受默示保证。

8.0       数据保护:
出于我们自己的目的,我们有权收集、存储、修改、传输或使用我们因业务关系而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客户数据,前提是客户自己拥有这些数据。
8.2       每位客户应以客户数据表的形式签署同意书。

9.0       履约地点及管辖地:
9.1       如果我们的客户是商人或公法下的法人实体或公法下的特殊基金,则我们同意:
a) 由业务关系或个人合同产生的所有义务的履约地点应为我们各自的发货点,对于付款则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
b) 根据我们的选择,管辖地为我们的注册办事处或客户的一般管辖地。这也适用于涉及文件、汇票或支票的诉讼中的争议。

10.0     可分割性条款:
如果我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无效,其余规定将继续有效。我们的一般交货及付款条款和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无效不会导致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整体无效或失效。